惠市发改法规函〔2024〕28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作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招标投标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要求,现就在我市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制的使用对象
参加我市各级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范围的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且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信用良好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采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以下简称信用承诺函,内容参照附件1)替代投标保证金。
信用良好投标人是指在最后一次提交投标文件之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无行政处罚记录、无违反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制的有关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上传投标文件时系统检测结果为准)的投标人。其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采用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由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同意授权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出具信用承诺函。
二、信用承诺制的项目适用范围
信用承诺制的项目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最高投标限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本数)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工程施工项目。
上述范围内的项目招标人在本通知印发实施后,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以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担保。鼓励招标人自行扩大信用承诺制的项目适用范围,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列明。
三、信用承诺的形式和内容
投标人选择以信用承诺函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将信用承诺函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除法定例外情况外,在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终止前)内不得撤销撤回。
四、使用信用承诺制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使用信用承诺制的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免除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
投标人有违反信用承诺函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报送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各分中心予以记录。招标人正式书面文件送达后1年内,相关市场主体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必须以现金或保函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不收投标保证金项目除外),否则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全市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均不再接受违反信用承诺的市场主体使用“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五、责任分工
(一)招标人(代理机构)负责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和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责任规定;向相关投标人发出不予退还及兑付投标保证金书面通知;发现投标人有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及时填写《投标人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登记表》(格式参照附件2)向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违反承诺的投标人具体信息。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信用承诺书替代投标保证金工作技术支撑;收集汇总违反信用承诺的投标人信息,并提供给全市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时使用。
(三)市直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修改招标文件模板中投标保证金、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等相应条款以及联合体协议书模板中各方合意使用信用承诺制等相应条款,增加信用承诺函格式模板。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信用承诺制政策的指导实施和监督落实。
六、其他事项
(一)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自2024年4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结束后,不影响对相关违反信用承诺行为的后续处理。
******改革局会同市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格式)
2.投标人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信息登记表(样表)
******建设局
******水利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