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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聚之鑫科技有限公司汽车零件、喇叭网、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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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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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卫生用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6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

  传  真:0752-******

项目名称

******有限公司汽车零件、喇叭网、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有限公司厂区内)B区1幢、2幢

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新建项目。年产喇叭网3500吨,汽车五金件1500吨,汽车塑胶件80吨,玻璃50吨。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接入环保监管平台。喷淋塔循环废水、水帘柜废水、表面处理废水及中水回用系统反冲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蒸发浓缩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三)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远期排放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惠阳区镇隆镇第二净水厂进行后续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喷油、烘干、涂布、电泳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酸洗、钝化工序产生的酸雾排放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12900-2008),注塑、喷油、烘干、电泳、丝印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二者较严值,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二者较严值,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项目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电泳滤芯、废化学品包装桶、污水处理站污泥、蒸发浓缩液、废菲林片、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废反渗透RO膜、废精密过滤芯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相关附件: 时间:2025-01-21 发布机构: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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